只要各個監管部門能真正履行好監管職責,對涉及自身監管領域的金融行為,不論其行為主體是持照的、合法的機構還是無照的、非法機構,依法嚴格監管,那么監管的交叉領域將會呈現立體式的、疊加強化的監管,而監管空白也將被有效覆蓋。
四月天,一場席卷全國的互聯網金融整治風暴就這樣來了。
為遏制互聯網金融行業亂象,國務院決定重拳出擊,在全國范圍內啟動為期一年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日前,由央行牽頭聯合多部委出臺了互聯網金融整治方案,并成立了結合地方政府及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組成的專項整治小組正式成立。
這或許是一場比期望來得稍晚的風暴。但對P2P行業而言,則是不愿面對的突兀。去年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擬定的18個月大限本已讓P2P行業感受到“高天滾滾寒流急”,而“寒流”旋即演變為突如其來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風暴,或許讓諸多P2P行業的大佬們始料不及。
然而,惡因得惡果。P2P網貸行業野蠻生長、魚龍混雜的亂象,頻頻爆出的動輒百億級的平臺風險事件,從泛亞、E租寶、大大集團、中晉資產,到最近的上海融宜寶事件,在社會上掀起一次次輿論的漩渦,一次次刺痛監管的神經,監管又豈能無動于衷?
這次整治按照“誰家孩子誰抱走”的原則,共有七個分項整治子方案,涉及多個部委,其中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將分別發布網絡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和互聯網保險等領域的專項整治細則,并確定了分階段時間表:第一階段,從現在起到7月底,各省級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清理整頓方案,同時各部門、各地區分別對各自牽頭區域開展清查;第二階段,從8月到11月底,將實施清理整頓,同時工作小組和各地區分別組織自查;第三階段,從12月底到2017年3月份進行驗收,形成報告并由央行會同有關部門完成總體報告,并形成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建議。同時,明確在整治期內,全國各省市將暫停登記注冊在名稱、經營范圍中含有金融相關字樣的企業。
P2P網貸行業作為風險高發頻發領域,無疑將是這次專項整治的主要對象之一;整治的重點和突破口則是非法集資。盡管運動式的整治并非理想的監管方式,甚至也并非管理層的本意。但是,對于亂象叢生的P2P網貸行業,確實已經到了需要快刀斬亂麻的時候,唯有通過重拳出擊,來一場暴風驟雨式的整治,方可遏制如病毒蔓延式的詐騙跑路事件。
那么,問題來了。按照“誰家孩子誰抱走”原則,P2P這“孩子”究竟該誰抱走?要是“孩子”沒有人愿意認領呢,難不成去做DNA檢測?
毋庸諱言,互聯網金融特別是P2P網貸行業在“三無”狀態下裸奔了這么多年,以致于行業野蠻生長、風險頻發、跑路成災,除了市場參與各方的不誠信、不理性、不規范等因素外,監管的長期缺位是一個無法回避的事實。究其根源,則是監管主體缺位、監管邊界模糊、監管職責長期厘而難定。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跨界發展,監管邊界的模糊是客觀存在的,要嚴格界定某一業態的監管主體也相對比較困難。
就P2P網貸行業而言,到底由誰來監管更合適?
盡管去年7月份出臺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并且就互聯網支付結算、網絡借貸、股權眾籌等方面的監管職責做了初步分工;但互聯網金融跨界發展的復雜性顯然使得監管邊界的厘定存在一定難度。特別是P2P網貸行業,其行業定性本身尚存在不同認識。去年12月末由銀監會會同公安部等四部門擬定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在監管職責劃分方面做了進一步努力,但至今仍未落地,個中原因之復雜不言自明。
如果就該行業所涉及的借貸行為而言,實際上屬于民間借貸,從對應的監管外延看,似應劃入非法集資。目前,中央層面建立了由銀監會牽頭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地方層面則由各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或許正因為這種狀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了“4+1”的網貸平臺監管框架,即:上層由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協同,地方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銀監會督負責制定規制并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信化部負責對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網信辦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問題是,這一框架在上下如何協同方面尚缺乏細化、可操作的安排。如:按照征求意見稿,銀監會要“對地方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開展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具體到各省,當地銀監局與地方金融辦在P2P網貸監管方面如何協同?
如果從平臺的性質和市場定位看,目前已經形成的共識是,P2P網貸平臺應該是信息中介平臺而非信用中介平臺。那么,從信息中介平臺管理的角度看,由工信部、公安部、工商部門等來履行對P2P的監管似乎均無可厚非:工信部可以從電信業務角度監管,公安部可以從網絡信息安全著手,工商部門則可從互聯網金融廣告的規范入手。
如果從P2P實際運作模式看,一對一的融資幾乎不存在也不現實,更多地表現為一對多,既一個借款人向多個投資人(自然也是非特定對象)借款,這些已使P2P網貸具備了眾籌的特征。從這個意義上,P2P網貸與股權眾籌同歸證監會管也未嘗不可。
實際上,英、美等國都把P2P網貸視為證券類監管。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使用“借貸類眾籌”一詞概括P2P網絡借貸及類似行為,把P2P網貸視為資金眾籌,與股權眾籌一道納入《眾籌監管規則》;而美國把P2P網貸視為證券發行。2008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正式確定P2P平臺發布的標的為“證券”,認為P2P平臺屬于“經紀人”, 實際上承擔了承銷商角色,應當接受相應的監管,要求所有P2P平臺須獲得美國的證券經紀人牌照且在SEC進行相應注冊。
因此,對P2P平臺,即使要做“DNA”檢測以確定“誰是他的爸爸”恐怕也不切實際。其實,關鍵是決策層如何決斷。一類機構該怎么定性,該由誰監管,在我國往往更多地遵循行政管理的意志。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對典當行業的監管。當初由人民銀行監管時,典當行與信托、租賃等機構一樣被列入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法律規定頒發“金融許可證”。2000年,根據國務院要求,典當行業從人民銀行的管理下脫離出來,交由當時的國家經貿委管理,再后來由商務部管理,典當行的機構定性也由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嬗變為非金融企業。
可見,對任何一類機構的定性并非一成不變。在跨界發展的互聯網時代尤其如此,經營組織的業務邊界日益模糊、定性也更加困難。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建立一個強有力的協調部門,去協調監管交叉領域,去彌補監管空白。
筆者以為,走出監管困境的方向應該是強化行為監管理念,即按照各行為主體所涉及的互聯網金融行為實施監管。這就要求我們的監管盡快適應這種變化,走出傳統的、固有的機構監管思維定式,由機構監管模式向行為監管模式轉變。
踐行行為監管理念,或許我們的監管就能走出“誰的孩子誰抱走”的紛爭與困擾。只要各個監管部門能真正履行好監管職責,對涉及自身監管領域的金融行為,不論其行為主體是持照的、合法的機構還是無照的、非法機構,依法嚴格監管,那么監管的交叉領域將會呈現立體式的、疊加強化的監管,而監管空白也將被有效覆蓋。理想的框架是,有效整合“三會”力量,成立金融行為監管局,這將為強化行為監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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